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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咋這么難

來源:健康報發(fā)布時間:2015/4/22
導讀:□本報記者 張 磊□4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本次審議稿對二審稿中涉及煙草廣告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雖然尚未通過最終表決,但一經媒體發(fā)布,即引起 ...
□本報記者 張 磊□

  4月2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本次審議稿對二審稿中涉及煙草廣告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雖然尚未通過最終表決,但一經媒體發(fā)布,即引起多方熱議。多位法律和控煙界專家認為,審議稿雖有進步的地方,但仍存爭議。專家表示,希望能夠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如果不能,那么可能有更多的青少年因此認識并最終吸食煙草。

  在本次審議稿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煙草廣告進一步嚴格限制,或在表述上進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lián)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fā)布或者變相發(fā)布煙草廣告”和第二款“禁止在公共場所、醫(y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fā)布煙草廣告”。

  對于“大眾傳播媒介”的表述,新探健康發(fā)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認為,看似禁止范圍擴大了,實則造成了概念上的模糊。吳宜群說:“雖然用列舉法對大眾傳播媒介進行舉例說明存在掛一漏萬的可能,但畢竟對具體地點進行了說明。”目前對“大眾傳播媒介”公認的定義主要指電視、報紙、廣播等傳播媒介,并未涵蓋互聯(lián)網等新媒體,因此仍會給煙草業(yè)留下巨大的空間。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廣告協(xié)會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劉雙舟對此表示贊同。但他同時表示,即便《廣告法》中未作明確界定,仍可在隨后的行政法規(guī)中作出“補救”。

  對于第二款被簡化成“公共場所禁止發(fā)布煙草廣告”,中國政法大學衛(wèi)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于秀艷認為,什么是“公共場所”并沒有得到界定。此次審議稿中只提到將通過此后的行政法規(guī)對大眾傳播媒介發(fā)布廣告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并沒有包括對“公共場所”這一概念進行界定?!霸跊]有明確界定‘公共場所’的情況下又將醫(yī)院學校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刪除,無疑會為煙草業(yè)留下漏洞可鉆?!庇谛闫G說。

  讓劉雙舟更擔憂的是,此次審議稿將二審稿中的“禁止發(fā)布變相煙草廣告”刪去。劉雙舟說,如果沒有了“變相煙草廣告”,那么在遇到諸如“愛我中華”這樣的詞語時,能否將其界定為變相煙草廣告將面臨法律困境。此外,二審稿第十八條中“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之外發(fā)布煙草廣告的,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這句話在三審稿中刪去了,這有可能導致廣告無人審批。

  今年6月1日,被稱作“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的《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將正式實施。如果此次審議稿最終通過,作為上位法的《廣告法》是否會對北京的控煙產生影響呢?對此,于秀艷認為,確實會產生一些影響,但僅限于涉及煙草廣告的內容,對禁止吸煙等行為則不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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