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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推介治療性生物制品當疫苗

來源:健康報發(fā)布時間:2015/5/6
導讀:本報訊 (記者張 磊)5月4日,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預防接種工作的通知》提出,嚴禁將治療性生物制品作為疫苗向群眾推介使用。 《通知》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疫苗儲存、運輸和使用管理。疾 ...

   本報訊  (記者張  磊)5月4日,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預防接種工作的通知》提出,嚴禁將治療性生物制品作為疫苗向群眾推介使用。

  《通知》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疫苗儲存、運輸和使用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yè)、疫苗批發(fā)企業(yè)索取加蓋企業(yè)印章的生物制品檢驗合格或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接收、購進進口疫苗的,應當索取加蓋企業(yè)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上述文件應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要建立真實、完整的疫苗供應、驗收、在庫檢查、儲運溫度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通知》強調,預防接種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科學,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yè)、疫苗批發(fā)企業(yè),不得夸大宣傳、類比或者詆毀其他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不允許宣傳非疫苗類的產品。優(yōu)先保證第一類疫苗接種,不得誘導以第二類疫苗代替第一類疫苗,嚴禁將治療性生物制品作為疫苗向群眾推介使用。在保證第一類疫苗接種率的前提下,省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jù)疾病監(jiān)測信息以及確定使用的第二類疫苗品種,適時向社會發(fā)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接種方案要及時報送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備案。實施預防接種時要對兒童監(jiān)護人進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不允許接種單位張貼、播放或變相協(xié)助疫苗生產企業(yè)、疫苗批發(fā)企業(yè)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用于治療上呼吸道細菌感染的進口藥品蘭菌凈進入多地疾控部門的二類疫苗采購目錄,在基層被濫用成疫苗推廣。對此,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疾病預防與控制局局長于競進明確表示,不能將治療性生物制品作為疫苗來使用,中國疾控中心將蘭菌凈列入信息接種系統(tǒng)只是用來收集信息,并不能因此認為蘭菌凈就可以作為疫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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